(2006年6月19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民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规定:对社会团体收费标准,民政部门不再统一进行核实,由社会团体依据章程自行制定,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根据这一文件精神,结合果品行业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同级协会的收费标准,对2000年7月规定的会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作如下规定: 一、一般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1、企业、事业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2、社会团体、政府机关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3、个人会员(指专家、学者)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二、为了更好地体现民办、民管、民享的原则,实现权利与义务对等,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的会费标准,应与一般会员单位有所区别。具体标准如下:理事单位2000元,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副会长单位6000元。 以上标准,经中国果品流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于每年6月底前缴纳当年会费。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会员交纳的会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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