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果品流通协会
 
 
中国果品流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果品流通协会( 以下简称本协会)会员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国果协章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行业信息系统,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本协会的凝聚力,促进果品行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从事果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有一定规模的果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企业,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县以上的果品行业协会、果品专业合作组织、科研单位及行业管理机关。

  (二)个人会员: 从事果品生产、经营,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个人;在果品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成就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 申请单位向协会提出申请;

  (二) 填写《中国果协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 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四) 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简介;

  (五) 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副会长批准;

  (六) 经批准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 个人向协会提出申请;

  (二) 填写《中国果品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 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大一寸或二寸)二张;

  (四) 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营情况介绍报协会秘书处;

  (五) 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副会长批准;

  (六) 经批准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 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个人;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 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企业;

  (四)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 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会员公约等规定、被协会除名未逾三年的;

  (六)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协会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三) 优先获得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四) 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五) 有权要求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 有权要求本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七) 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 遵守本协会章程、会员公约;

  (三) 遵守本协会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协会决议;

  (四) 积极促进本协会事业的发展,维护本协会声誉;

  (五) 积极参与和协助本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六) 按时交纳会费;

  (七)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 费

  第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处会员部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 企业会员会费1500元,团体会员300元,个人会员年度会费160元,按年度交纳;

  (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员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协会提供捐赠。

  第十三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主要用于:

  (一) 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二) 协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办公经费开支;

  (三) 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 开展本协会的宣传推广活动,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六) 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七) 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 会费的交纳办法:

  (一) 每年1月1日至7月1日交纳本年度会费。

  (二) 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当年度会费。

  (三) 会费缴入本协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会 员 管 理

  第十七条 本协会对会员实行档案和动态管理,由秘书处会员部负责。

  第十八条 本协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 对遵纪守法、履行遵守本协会《章程》和《会员公约》等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会员,授予协会先进单位会员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 对遵纪守法、履行遵守本协会《章程》等规章制度、为推进本协会和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协会先进个人会员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本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 未经本协会批准,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 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 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 违反本协会章程、会员公约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七) 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 有损于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 无正当理由连续二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第二十条 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会员,本协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布。

第五章 退 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本协会理事会批准退会报告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本协会秘书处书面通知要求退会者。

  第二十二条 迟交年度会费逾期达一年以上,并经督促仍不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本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中国果协 二OO四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