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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对接与重大业务活动
产销对接与重大业务活动
应加强进口水果市场监管
时间:2012-06-26      来源:中国果品流通协会      
  每年有大量进口水果通过非法途径进入我国市场,威胁群众身体健康。笔者从上海市工商局杨浦分局近期查获的销售未经检疫的美国进口苹果案例出发,分析非法进口水果充斥市场的原因,浅谈查处销售非法进口水果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加强进口水果监管问题。
  进口水果准入制度无法避免非法水果入境
  尽管我国有着严格的进口水果许可制度和口岸检疫制度,但仍然无法避免大量国外水果通过非法途径进入我国境内。
  2011年2月,杨浦工商分局发现,辖区内有产自美国的姬娜果和青蛇果两种进口苹果出售,销售者均不能提供进口苹果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经查,姬娜果和青蛇果是产自美国的两个苹果品种,均不在我国允许的进口水果名录内。
  非法进口水果逃避关税,冲击了我国正常的对外贸易制度。更令人担忧的是,非法进口水果未经检疫,将严重威胁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
  非法进口水果在市场上销售的原因分析
  在调查中,多家水果经销商坦言,市场上销售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水果现象已持续多年。笔者认为造成此类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销售非法进口水果有利可图。非法进口水果没有通过正规渠道从海关入境,不用缴关税。根据规定,合法入境的水果进入口岸后,必须在冷库里储存一定时间等待检疫,这降低了水果的新鲜度。因此,凭借逃避关税、仓储费用及水果新鲜度高等优势,销售非法进口水果有利可图。
  分段管理因信息不畅导致监管缺位。进口水果从运输到口岸报关、检疫,最后进入流通领域,涉及海关、检验检疫及工商等多个部门。在这种分段管理的情况下,各部门因信息不畅导致监管缺位,容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加强对进口水果的市场监管
  工商部门应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创新内部机制,在实现多部门合作等方面有所作为,加强对进口水果的监管。
  《食品安全法》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然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只赋予工商部门对销售含有禁用农药、农药超标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权力。因此,工商部门对于销售未经检疫的进口水果的行为,没有法律层面的明确支持。
  在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第503号令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为工商部门查处销售未经检疫的进口水果的行为提供了法规支持。该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并在第二款赋予工商部门处罚权。就是说,工商部门可将销售未经检疫的进口水果的行为以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定性处罚。
  如何履行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是工商部门面临的一大挑战。现行的、由工商所综合监管干部兼职负责食品安全的制度,已不能满足食品监管的高要求。笔者建议,应培养一批业务精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这样能加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杜绝诸如进口水果等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进口水果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得到充分重视。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中有“加强对进口食品经营的监管”的内容。进口水果的安全问题是食品安全内容的一部分。对流通领域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工商部门应未雨绸缪,加强监管,充分履职。进口水果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引起工商部门的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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